【以案釋法】司法權威不容“抱團”挑釁,夫妻雙雙把“刑”獲!
2025-12-31 17:14:47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周玉意 | 作者: | 點擊量:7054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錦霞)為重拳懲治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行為,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,沅陵縣檢察院持續深挖案件背后關聯線索,成功追訴一起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共犯。
此前,沅陵縣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對石某提起公訴,沅陵縣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。案件辦理中,檢察官緊盯財產流向深挖徹查,發現石某轉移的財產均通過其妻唐某賬戶流轉。經查,唐某明知丈夫石某負有生效判決確定的執行義務,仍用本人銀行卡代收其每月工資,還協助變賣房屋并隱匿售房款,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停滯,申請人合法權益遲遲無法實現。
沅陵縣檢察院審查認為,唐某與石某通謀協助轉移財產,情節嚴重,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共犯,依法對其追訴并提起公訴。近日,沅陵縣法院采納沅陵縣檢察院指控,當庭以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。
很多人誤以為,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只追究被執行人責任,幫家人、朋友轉移財產沒關系。實則不然!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,本案中唐某雖非被執行人,但協助轉移財產的行為,已觸犯刑法,必須擔責。
生效判決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權威裁判,履行判決是公民法定義務。無論是被執行人本人,還是協助其逃避執行的親友,妄圖以“轉移財產”、“借用賬戶”等方式規避執行,都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,最終只會付出法律代價。
本案對唐某判處緩刑,是綜合其認罪悔罪態度、退賠情況作出的量刑考量,契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。但緩刑不等同于無責,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需嚴格遵守監管規定,再犯將撤銷緩刑執行實刑。
責編:周玉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